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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五个风险点及解决方案(三)
来源:网络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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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11】股东借款跨年未收回未扣个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纳税年度内个人股东从其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未代扣代缴股东个税的,员工少缴了个税,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面临罚款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预计风险】

 

个人股东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未代扣代缴股东个税的,存在股东个人补缴个税、滞纳金的风险,同时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面临罚款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在每年年底疏理往来科目余额,企业的借款在其他应收款长时间挂账,分别不同的款项内容,存在以下风险:

 

(1)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借款,涉及缴纳增值税。(2)对自然人股东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视同对股东个人的股息红利分配缴纳20%个税。(3)对员工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且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视同工资薪金发放缴纳个税。企业间往来长期挂账不处理,视同企业间借贷行为,应视同贷款服务,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按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同时要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点12】全年一次性奖金拆分,部分以费用报销形式发放规避个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2023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为了避开临界点降低税率,企业通常将超出临界点部分奖金以费用报销形式发放,账面计提奖金数与企业奖金发放文件或其他资料不符,存在少缴个税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第一条规定:

 

对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单独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则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规定: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预计风险】

 

全年一次性奖金拆分,将超出临界点部分以报销形式发放,少缴了个税,同时报销的费用部分涉嫌虚开,存在补缴个税、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同时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面临罚款风险。

 

【解决方法】

 

2023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单独计算纳税,自2024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则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保证账面计提奖金数与企业奖金发放文件或其他资料相符,作为以后税务稽查备用。对员工少缴的个税应进行补缴。

 

 

 

 

 

【风险点13】发放员工福利未扣个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可以量化的且可以分割的福利,未按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比如:购物卡、过节福利等。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12年4月1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中答复,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条规定: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预计风险】

 

企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可以量化的且可以分割的福利,应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存在员工被补缴个税、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面临罚款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可以量化的且可以分割的福利,比如:购物卡、过节福利等,未按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应及时予以调整。

 

 

 

 

 

【风险点14】从超比例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福利、补助未计征个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福利、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未按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福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此外根据该文,还规定了三种情况不能免纳个人所得税,第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第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第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的支出。

 

【预计风险】

 

企业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应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员工存在补缴个税、企业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面临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按税法规定的比例计提福利费、工会经费等费用,如存在超比例计提现象应在所得税前进行纳税调整,从超比例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员工个人的福利、补贴、补助不能免纳个税,应区别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应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点15】为企业员工购买汽车、住房等消费性支出未计入工资薪金计算个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出资金为企业人员(除个人投资者外)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财产性支出(所有权不属于企业)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预计风险】

 

企业出资金为企业人员(除个人投资者外)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财产性支出(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员工被补缴个税、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面临罚款风险。

 

【解决方法】

 

个人所得的范围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应自查有无为员工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的情况,如有,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并入员工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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