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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奖励不属于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为什么?
来源:理臣教育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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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介绍:集团公司今年根据各地子公司业绩进行评选优秀,按照集团统一制定的规定,奖励给子公司200万元奖金。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请问这样处理是否正确?能否在集团税前扣除?扣除需要什么依据?
答复一:上述处理是错误的,不应该计入工资薪金,属于集团企业管理性支出。
答复二:允许在集团税前扣除。
答复三:税前扣除需要附有以下资料:
1、集团打款记录;
2、子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
3、子公司奖励人员的名单;
4、子公司代扣代缴个税的证明。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11月11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附件《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对于:“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因举办宣传报道先进单位评选,对表现优异的集团内各单位和人员(包括子公司以及相关人员)进行现金奖励。需要奖励给个人的,先由母公司支付给相关子公司,支付时未代扣个税,也未取得子公司开具的发票。之后再由各子公司发放给获奖人员。类似情况,还存在年末针对经营情况超过目标的子公司,母公司会给予该子公司领导成员奖励。对于集团母公司支付的资金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答复如下:母公司因举办宣传报道先进单位评选,对表现优异的集团内各子公司和人员进行现金奖励是母公司为行使管理职能而发生的支出,属于母公司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于奖励子公司员工个人的支出,如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子公司应提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作为母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
参考二: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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